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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执行程序中的“带租拍卖”与“去租拍卖”
1.在拍卖房屋抵押、查封前就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并占有拍卖房屋; 2.虽然在拍卖房屋抵押和查封后签订租赁合同或占有房屋,但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带租拍卖”的。
1.在拍卖房屋抵押和查封后签订租赁合同或占有房屋的; 2.虽然在拍卖房屋抵押、查封前就已经签订租赁合同或占有房屋,但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和承租人恶意串通或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房屋、伪造租金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后也应当裁定“去租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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