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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民法典》的新“通知”(二)

实践中第三人还可能是因作为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九民纪要》第91条规定:“信托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提供第三方差额补足、代为履行到期回购义务、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其内容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其内容不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依据承诺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案件事实情况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基于上述规定及实践中常见增信措施的法律关系认定分析,个人建议对于重大的债务加入,第三人应以书面的《债务加入承诺函》方式作出并通知债权人。这样可以大大减少如同(2020)最高法民申763号案件中因责任承担性质不明而产生纠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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