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线咨询
我们将在 24小时内 联系您,请保持电话畅通.
×
在线咨询
我们将在 24小时内 联系您,请保持电话畅通.
相关推荐了解更多 +
绮惠动态 | 携手共进:深化涉外法律服务合作 —— 重庆国际商事仲裁院与绮惠律所共启东盟商事仲裁实务研究新征程
2025年4月2日,重庆国际商事仲裁院东盟商事仲裁实务指引课题组第一次会议在我所顺利召开。重庆国际商事仲裁院宣传组组长何静率东盟商事仲裁实务指引课题组成员参会,绮惠法律研究院院长吴春燕携
绮惠动态 | 重庆市司法局政治部主任李友生莅临我所调研指导
3月12日上午,重庆市司法局政治部主任李友生、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处长高弘倞一行莅临我所调研指导。我所首席合伙人李梅、首席顾问邢军、管委会主任罗粲林及在所合伙人陪同调研。 在我所合
绮惠动态 | 重庆国际商事仲裁院莅临我所调研
2月27日下午,重庆国际商事仲裁院研究咨询处处长黄河一行莅临我所调研指导,律所首席合伙人李梅、研究院院长吴春燕、律所管委会主任罗粲林及在所合伙人共同参与交流。 首先,黄河处长一行
绮惠动态 | 浙江省司法厅副厅长徐晓波一行莅临我所调研指导
2025年2月26日下午,浙江省司法厅副厅长徐晓波、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二处处长王建斌、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二处三级主任科员陈毓恒及重庆市司法部门相关领导一行莅临我所指导交流。我
绮惠说法 | 简析实际施工人在诉讼中如何主张工程价款
习近平总书记在新年贺词中称,2019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预计将接近100万亿元人民币、人均将迈上1万美元的台阶。这预示着祖国的伟大复兴指日可待,而国家兴盛离不开各个行业的蓬勃发展,房地产行业更是对此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而在房地产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常有实际施工人的身影。故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简析实际施工人在诉讼中如何主张工程价款。
一、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原告应当对自己符合诉讼主体资格负证明责任,即原告应当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赋予了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者发包人为被告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但该条作为请求权基础的前提是必须要为实际施工人,故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与承包人之间存在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或者挂靠等情形(如举示挂靠协议、被挂靠和借用资质的公司出具的证明等)或者举证证明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如工程结算单、工程款收款收据、工程款收款流水等可以作为证据印证)。
二、列明被告及第三人
如第一点所述,根据建工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可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者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故诉讼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列明被告及第三人。
三、实际施工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的主要情形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建工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实际使用的,可主张工程价款。
《建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四、明确诉讼请求
结算资料系用以确定诉请工程价款金额的重要证据。如无确定工程价款的相关证据,那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向法院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