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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对于停工留薪期最长期限不能超过24个月,应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1期
邓昆鹏于2010年12月12日被诊断为职工病(急性淋巴白细胞白血病),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邓昆鹏认定为工伤。2013年2月7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认定邓昆鹏受伤时间为2010年12月12日,构成五级伤残,医疗终结期为2012年12月12日。2016年2月4日,邓昆鹏白血病复发入院治疗,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6年3月2日确认邓昆鹏属于工伤复发,医疗期为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8月4日,邓昆鹏于2016年4月13日去世。2016年5月9日,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了邓金龙作为家属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出的工伤待遇申请,邓金龙要求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支付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同意支付旧伤复发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贴共计8195.15元,不同意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邓金龙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摘要】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最长期限不能超过24个月,应是指工伤职工治疗时单次享受的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而非指累计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职工工伤复发,经确认需治疗的,可重新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待遇。
【评析】
停工留薪期,指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该期限内,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据此,有观点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已明确地规定了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的停工留薪期无论如何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同时也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因此,若已经享受过停工留薪期的工伤职工,存在工伤复发情形的,仍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注意,职工工伤复发以依法经过确认程序为前提。
因此, 法院最终认定,邓昆鹏于2016年2月被确认工伤复发,医疗期为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8月4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确定的上述工伤复发医疗期6个月即属于停工留薪期。邓昆鹏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其近亲属也即本案原告邓金龙有权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