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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竞拍人是否应当承担房屋被拍卖前欠缴的物业费?
随着网络司法拍卖在全国范围内的进一步普及,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只要符合拍卖公告中的竞拍人条件,均可按照规则参与司法竞拍,其中不乏涉及房屋的拍卖。然而,竞拍人(本文假定竞拍人即实际买受人的前提下)在竞拍房屋后,经过物业管理公司催缴物业管理费,尚发现竞拍房屋在竞拍前存在欠缴物业费的,是否可以拒绝承担竞拍前的物业费?
拍卖成交前的物业费原则上不应由竞拍人承担。房屋在拍卖成交前,竞拍者并不是该竞拍房屋的业主,所以不是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对象。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相对性,物业公司无权请求竞拍人缴纳原业主欠缴的物业费。
然而,拍卖成交前的物业费也存在由竞拍人承担的例外情形。
一是拍卖公告中已经载明房屋存在物业费欠费且由竞拍人承担的。例如司法机关在拍卖公告中明确告知房屋每平米物业费单价、欠缴时间,并在税费负担情况中载明需要由买受人(竞拍人)承担的,竞拍人应当承担。因为司法机关的拍卖公告在我国《合同法》上属于要约,竞拍人参与竞拍即可认为对拍卖公告中内容的人认可,一旦拍卖成交确认之后,合同便成立并依法生效。
二是物业管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应该由竞拍人承担的,竞拍人应当承担。否则,竞拍人可以拒绝承担前业主拖欠的物业费。
另外,关于拍卖成交的房屋,竞拍人承担物业费的时间起算点应该如何计算?有观点认为应该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也有观点认为应该自拍卖成功确认之日开始计算。作者认为应该从拍卖确认之日计算,即网络拍卖显示成交之日起承担物业费。虽然不动产物权的变更以产权登记为生效要件,但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文书同样具有产权变更的法律效力。在人民法院签发拍卖成功确认书之日,该拍卖的房屋实际上已经发生了产权变更的法律效力,故竞拍人应从拍卖成功确认之日开始缴纳物业管理费。
最后,作者提醒各位竞拍者,参与竞拍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拍卖公告上的内容,包括竞拍物品的基本情况介绍、税费负担情况、限购情况、执行情况等内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