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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AI换脸与个人信息保护

浏览: 时间:2019-11-04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最近AI换脸APP“ZAO”非常惹火,从8月31日一上线就大受欢迎,火爆得云端服务器都快宕机。实际上,AI换脸技术并不是这家长沙深度融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首创,早在2017年美国就可以实现该技术,但却因非常耗时,对硬件要求非常高等问题而未流行。如今仅需通过手机下载这款APP“ZAO”,再加上一张照片,就可轻松实现更换视频中的“人脸”,这种“换脸神器”确属第一。

由于其技术创新带来相关的人脸识别验证是否会影响网络安全,霸道的用户协议可能产生个人信息、隐私泄露,再加上其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问题很快被工信部约谈。一时间,是“最早”真正的具有创新、新颖的“AI换脸神器”,还是糟糕的、特别能惹祸的技术开发与应用,人们对此争议不断。

我国相关法律已经明确宣示要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但个人信息权利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哪些个人的信息属于此类权利保护的对象,怎样保护、保护到什么程度?一旦被侵犯后如何救济?许多这方面的问题,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系统的、详细的规定。虽然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加强了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但与史上最严的数据保护法——2018年5月25日正式实施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以下简称“GDPR”)相比,我国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我个人认为,我国法律的立法价值取向在鼓励、促进包括“AI换脸”这样的技术创新和应用时,还应设定起码的、符合公共利益要求的底线。科技工作者的研发要注意符合基本的科学伦理和法律底线,不能毫无顾忌的为了创新而创新。如果像贺建奎那样突破底线,严重违背科学伦理,把基因编辑应用于人类胚胎,这样的创新不应被鼓励,反应被限制或禁止。

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参照和借鉴GDPR的规定,制定一部专门的、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界定“个人数据”或者“个人信息”的含义、范围;严格区分一般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明确规定“同意”的系统框架;对个人的数据及信息的控制处理主体应如实告知数据主体其收集、使用、查阅个人数据以及处理或将处理该等个人数据的程度;明确个人信息权的具体内容包括知情权、访问权、更正权和可携权、被遗忘权等权利;还应对个人敏感数据及信息、跨境应用、防止泄露及其他特别保护等救济方式进行明确规定。一定要逐步遏制我国大量个人信息因无保护而“裸奔”的现象,相关规定应明确信息控制者须承担的必要义务,否则将为此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科技并非完全中立,在创新的同时也应注意守正。如果AI换脸APP“ZAO”能重视并解决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防控好其中潜在的安全隐患、科学合理安排保护个人信息,能够做到合理合规,相信一定是一款真正受欢迎的爆款AI换脸神器。

作者:崔晓文 教授(绮惠律师事务所、重庆交通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