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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浅析婚内借条的效力问题

浏览: 时间:2019-11-04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所谓“婚内借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向另一方出具的借条。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借款事实出具借条十分常见,夫妻之间也会存在婚内借条,但是夫妻关系具有特殊性,婚内借条是否有效?若出借方以婚内借条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借款方还款,能否得到支持?笔者将进行分析。

一、婚内借条的效力

婚内借条与其他借条的区别在于,婚内借条的内容既包括借款的意思表示,同时也暗含着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处分的约定。夫妻双方通过借款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使用的,其性质是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处分行为,是一种有效的法律行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夫妻双方成为借贷主体,只要借条内容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且借款方出具借条未有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情形,借条内容应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婚内借条有效,夫妻双方应受借条约束。

二、婚内借款返还问题

夫妻双方之间的婚内借款是否应当返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从借款来源和借款用途两个方面进行确定。

(一)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所谓法定财产制,是指法律直接就夫妻财产关系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的制度。法定财产制包括法定共同财产制和特有财产制。原则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我国《婚姻法》同时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某些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主要包括:(1)夫妻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2)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3)一方专有的生活用品;(4)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财产制,是指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双方可以书面方式就婚后或婚前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对于夫妻财产权属的认定,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的原则,只有在夫妻双方对于财产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二)婚内借款应否返还

1.共有财产用于夫妻共同事务

在借条确定的款项作为对价购置的财产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或使用并且收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借款用于夫妻共同事务,所形成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之间借款来源为夫妻共同财产,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应认定为夫妻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而仅仅是夫妻之间的一种财产管理方式,夫妻一方主张返还借款的不予支持。

2.共有财产用于个人事务

夫妻双方决定将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使用,就在夫妻之间和借贷一方之间产生了借贷关系,其中债权人为夫妻双方,债务人为使用借款的一方。在这一债权债务关系中,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债权人。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清偿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双方订立借款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使用或个人事务的,是对共有财产的处分行为,离婚时一方要求返还的应予支持。离婚后,未使用借款的一方起诉对方要求还款的,借款人应当偿还,归还金额为借款的一半。

3.人财产用于夫妻共同事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财产给付给另一方从事家庭经营或其他家庭事务,借款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离婚后,出借人主张借款人偿还的应按照离婚时确定的债务承担方式确定偿还金额。

4.个人财产用于个人事务

若夫妻之间的借款来源为一方个人财产,借款用于一方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则与普通借贷关系一样,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全额返还借款。值得注意但是,作为婚内借款出借人的一方负有举证证明出借款项属于其个人所有的义务。

作者:高可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