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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用人单位返聘退休员工涉及的法律问题
按照法律规定,员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退休,退休员工方可享受养老金待遇。但实践中,公司实行内退、返聘或者员工因自身原因继续在公司工作时,将如何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公司是否可以辞退退休员工?退休员工未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时如何处理?下面将通过几则案例予以探析。
案例一:(2019)粤06号民终4372号
法院观点:劳动者满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退休金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中的任何一种情形的,劳动合同均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已经不是劳动合同的适格主体,因此,不论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均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本案黄某于2014年12月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即转为劳务合同关系,故黄某于A厂于2009年2月1日至2014年12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12月7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务关系。
案例二:(2019)湘31民终249号
法院观点:本案彭某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待遇,B公司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彭某与B公司仍构成劳动关系,而不因彭某达到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变成劳务关系。针对双方当事人是否解除了劳动关系。首先,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而本案彭某达到退休年龄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关系不能自然终止;其次,彭某主张B公司于2017年10月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对于该事实,B公司予以否认,彭某没有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等证据证实。因此,不能认定B公司已单方解除与彭某的劳动关系。
案例三:(2019)苏04民终853号
法院观点:刘某与C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年满52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己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并不能由此推定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定为劳动关系。因此,本案双方关系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等规定作出判决并无不当。
案例四:(2019)京01民终388号
法院观点:关于邸某要求确认D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效、要求D公司支付加班工资,要求E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工伤治疗自费部分、工伤一次性补偿金,其前提均为存在劳动关系。然而邸某与D公司或E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前述上诉请求均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邸某要求E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上诉请求,因双方订立的保密协议系属无效,故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用工单位返聘已退休员工将面临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员工退休前已依法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双方形成的系劳务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可知,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员工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可知,员工一到退休年龄并享有养老金待遇,则不再属于劳动合同的适格主体,其继续提供劳务的行为系与用人单位建立起新的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并且,员工在提供劳务关系期间遭受的损害不能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主张,而应当进入民法、合同法、经济法等领域予以调整。
2.用工单位因员工达到退休年龄而与之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属于违法解除,无需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来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的要件之一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但是结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来看,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因此,退休员工因超龄而不再满足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时,用人单位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依法解除而非违法解除,不需承担违约解除赔偿金。
3.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劳动关系是否存续,当前司法实践中并未形成统一的观点。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明确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15〕民一他字第6号)《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认标准问题的答复》来看,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可见,劳动合同终止时退休员工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存在。最高院针对该问题的回复对类似案例有指导作用,也代表着当前的主流司法裁判观点。
作者:李亚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