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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绝不是首选
近几天,一则报道引发了大家的关注和热议。2019年10月20日,大连市沙河口区有一名11岁女孩被一个差3个月满14周岁的男孩子杀害,女孩身中7刀。当时,男孩将美术班补课结束路过的女孩带至家中,想要与其发生性关系遭拒绝,便将女孩杀害,并抛尸在住处对面的灌木丛中。
如果媒体不披露作案主体的年龄,我很难想象一个未满14周岁的孩子会采用如此残忍的手段杀害他人,更难以想象在警方锁定他后会说出“我虚岁14”这样多少带有“明知故犯”意味的话。媒体披露的消息立刻点燃了民众心中的“报应怒火”,(杀人者为何不构成犯罪?)再次引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是否应当降低的集体思考和追问。
其实,这绝非个案,民众提出和聚焦的也并非新问题。因为,并没有被人淡忘的校园暴力案件也曾引发了大家同样的思考。根据我国刑法的现行规定,行为时未满14周岁的人不构成犯罪。这是一个刚性的规定,没有例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14周岁是指14岁生日的第二天。因此,根据刑法规定,本案中的作案者肯定不构成犯罪。但社会舆论认为,刑法当前刚性的规定并不合适宜,应当结合社会现实(比如儿童的早熟)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从朴素的报应情感(杀人者必死)来看,这种观点似有其合理之处。但是,立法并非简单的报应或者仅仅止于满足道义的需求,而是一个基于事实、现实的理性考量与平衡的过程与产物。
笔者一直坚持认为,刑法(罚)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过程中绝不是首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更非预防未成年犯罪的“灵丹妙药”。在笔者看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会遭遇这样的难题:“降龄”何时是个头?可以作出预判的是,当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修改为13周岁时,可能会出现12周岁的人实施杀人等恶性案件。同理,当降到12周岁时,11周岁的人又可能实施同样的案件。因此,绝对不是拾人牙慧(更不是站着说话不腰疼),笔者愿意再次呼吁,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过程中,严刑峻法绝非良策,只有有效改善当前未成年人的社会政策和社会环境,为未成年人真正创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空间,才能从源头上防范此类行为和此类悲剧的发生。这才是治本之策。
当然,在我国社会政策未达理想状态之前,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细则,做好未成年人虞犯的收容教养工作,让危险不再变成现实。同时,笔者强烈建议,公安部应当统计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主体所实施的不法行为并公布年度报告,为民众和立法者提供探讨、思考问题的公益素材。全国人大常委会更应当及时调研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主体实施不法行为的现状、成因并作出及时的解释,以消弥民众心中的疑惑,为将来的相关立法提供政策咨询与智识储备。
作者:陈世伟 教授(重庆绮惠律师事务所刑事合规与刑事辩护部、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