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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浅析共谋而未共行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例:邢甲与罗乙平日看不惯老陈头尽与身边美女把酒言欢,因此心生妒意,共谋杀掉老陈头,以免他抢尽二人风头,于是相约某晚潜入老陈头家共同下手将其杀害之。但到了约定之夜,邢甲并未前来,罗乙一人将老陈头杀死。
此案例邢甲与罗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学界有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邢甲与罗乙虽然有共谋杀老陈头的故意,但缺乏共同犯罪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邢甲只应对杀人的预备行为负责。而肯定说认为,共谋是共同犯罪行为,因此邢甲与罗乙应当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行为包括犯罪的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共谋属于犯罪预备,不能把犯罪的预备同犯罪的实行行为割裂开来。
到底倾向哪种观点呢?不妨我们先弄清共谋是否属于犯罪行为?
在单独犯罪中,犯意表示属于思想的范畴,仅个人犯罪意思的流露而已,没有发生社会关系,所以不能认为是犯罪。而本案例中邢甲与罗乙是通过交流思想而形成共同犯罪故意,这种思想交流已经发生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属于行为的范畴,而不是思想的范畴。所以往往在二人以上犯罪思想的交流中会对犯罪进行谋划、商议,决定共同实施犯罪,这就是刑法上的共谋。因此很容易得出共谋是一种犯罪行为。关于这一点,学界两种观点是一致的。否定说虽然不认为构成共同犯罪,但认为邢甲构成犯罪预备。犯罪预备也是一种犯罪行为。
其次,我们得弄清不同犯罪阶段的行为之间是否可以成立共同犯罪行为?答案是肯定的。此案例中如邢甲与罗乙共谋又共同杀死老陈头,当然构成共同实行犯;又假如邢甲与罗乙共谋而都未行,则构成共同犯罪的预备犯。而本案例中邢甲与罗乙共谋,邢甲未行,罗乙已行,两者之间仍然构成共同犯罪。正如《法学词典》276页指出:不问是犯罪预备、犯罪既遂、犯罪未遂,均可成立共同犯罪。否定说之所以认为邢甲与罗乙虽共谋而未共行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是把犯罪的预备行为弃于共同犯罪行为的范畴之外,因此得出了错误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