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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系绮惠律师事务所执行组结合承办的典型执行案件,以《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核心依据,系统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的裁判规则,深度剖析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执行的司法认定标准、债权人维权路径与实务难点破解方案,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体系化的实务指引,亦为债权人实现合法债权提供专业操作参考。
摘要
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将大额财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以规避执行,已成为当前“执行难”领域的典型样态。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效力与实质权属审查之间的平衡,以及债权实现、诚实信用原则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三者的价值权衡。
我国司法实践已确立“穿透登记外观、审查实质权属”的核心裁判规则,明确物权登记并非认定权属的唯一依据,法院需结合出资来源、债务形成时间、财产实际控制与用途、权利人经济能力等要素综合判断。本文结合司法裁判规则与实务经验,构建了债权人维权的递进式路径体系,同时针对实务中财产线索调查、审执分离衔接等核心难点提出破解方案,以期为同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与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执行异议之诉;未成年子女财产;穿透式审查;债权人撤销权;家庭共有财产;执行规避
一 、从承办典型案例看执行实务的核心困境
(一)本所承办典型案例
A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债权人负有大额到期债务未能清偿,公司股东甲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且在公司负债期间,先后将多套商业房产及住宅不动产登记至其未成年子女名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甲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的胜诉判决面临无法兑现的困境。
本所接受债权人委托后,执行组律师们通过精细化调查固定了案涉房产的出资凭证、登记时间、实际使用情况等核心证据,向法院提出 申请,请求确认登记在股东甲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属于甲的家庭共有财产,并纳入被执行财产范围。最终法院完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定:案涉房产购置时,股东甲的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经济来源,无证据证明其具有支付大额购房款的合法能力,房产全部由股东甲实际出资,部分房产登记于公司债务形成之后,且均为超出未成年人基本生活需要的经营性房产,依法应认定为股东甲的家庭共有财产,纳入执行范围。
(二)实务核心困境
上述案例是执行程序中极为典型的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同时具备债务人与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的双重身份,该身份重合极易引发权利滥用:一方面,父母基于监护职责,本应妥善管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独立财产,非为子女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 另 一 方 面 ,部分被执行人利用法定代理权 限 ,以“ 赠与”“代购”“代持”等合法外观,将本应用于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转移登记至未成年子女名下, 刻意减少自身偿债能力, 达到规避执行、逃避债务的目的。
此类案件中,债权人往往面临两大核心实务困境 :其一,财产线索调查难,多数地区法院无法开具调查令查询被执行人以外主体的财产信息,债权人难以全面掌握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线索;其二,审执分离体系下的权属认定难, 多数地区法院无法在执行程序
中直接对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的权属作出实体认定,要求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确认权属后方可执行,大幅增加了债权人的维权成本与时间周期。
二、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执行的核心裁判逻辑
(一)物权公示公信效力与实质真实主义的平衡
《民法典》 第214条、第216条确立了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但该公示效力仅为权利推定效力,而非绝对的权属定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这一规定为法院的“穿透式审查”提供了核心法律依据。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执行案件中,法院不能仅以登记外观作为权属认定的唯一依据,必须穿透形式表象,审查财产的真实出资、实际控制、权利归属等核心事实,据实认定权属,这是此类案件裁判的底层逻辑。
(二)诚实信用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制要求
《民法典》 第7条、第132条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规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被执行人在负债期间,将自身财产无偿转移至未成年子女名下,导致自身责任财产减少、无财产可供执行,本质上是滥用监护权与财产处分权,恶意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该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司法裁判通过穿透式审查否定其形式合法性,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必然要求。
(三)债权实现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价值平衡
未成年人的合法独立财产权受法律严格保护,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司法准则, 也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通过继承、遗赠、纯获利赠与、个人劳动报酬等合法途径取得的财产,与父母的责任财产相互分离,原则上不得纳入执行范围。
但司法实践中需要平衡的核心边界在于:法律保护的是未成年人真实、合法的独立财产,而非被执行人借未成年人之名恶意转移、用于规避执行的财产。对于父母出资、非为未成年人利益购置、超出未成年人基本生活需要的财产,即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其本质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或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应当纳入执行范围,这一裁判尺度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并未突破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边界。
三、司法认定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纳入执行范围的审查要件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系列典型案例与各地法院的统一裁判尺度,法院在审查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能否纳入执行范围时,形成了以“时间要素+主体要素+实质要素+主观要素”为核心的四维审查体系,具体如下:
(一)时间要件:债务形成与财产登记的先后顺序
债务与财产登记的时间先后,是法院判断被执行人是否存在规避执行恶意的首要标准,直接决定案件的基本裁判走向。
1. 债务形成在先,财产登记在后。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情形形成了统一裁判规则——推定被执行人存在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主观恶意,原则上认定案涉财产为家庭共有财产或被执行人实际所有,纳入执行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2508号案中明确裁判要旨:债务人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置房产及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均滞后于债权形成时间,该行为显著削弱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对债权人债权实现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应认定债务人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权利义务主体,涉案房屋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应对外承担债务责任。即便案涉财产仅支付了首付款、后续贷款由父母偿还,只要登记时间晚于债务形成时间,仍会被纳入重点审查范围,原则上不排除执行。
2. 财产登记在先,债务形成在后:此类情形不会直接推定被执行人存在恶意,但法院不会仅凭 “登记在先”就认定财产属于未成年子女个人财产,仍会进一步审查主体要件、实质要件,综合判断权属性质。
(二)主体要件:未成年子女的经济能力与资金来源
该要件是法院认定财产真实权属的核心事实依据,核心审查标准为:未成年子女是否具有独立支付大额财产对价的经济能力,资金来源是否与父母无关。
1. 原则性认定规则:若财产购置时子女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仍在求学、无稳定劳动收入 ,且购房款、财产对价全部/主要由父母实际支付,子女无法证明资金来自继承、遗赠、第三方纯获利赠与、个人劳动/知识产权收益等与父母无关的合法来源, 即便子女主张 “购房款来自压岁钱、礼金”,无完整资金流水与证据链支撑的,原则上均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1583号案中明确:子女主张购房款系长期积攒的压岁钱、礼金,缺乏证据支持,且购房时刚毕业无稳定收入来源,原审认定房屋系父母出资、属家庭共有财产,并无不当。
2. 例外情形:只有子女能够提交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财产对价完全来自与父母无关的合法个人财产,且财产的购置、管理均为未成年人利益,才会被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排除强制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3)粤民再170号案中即持该裁判观点:赠与房产完成物权登记时,债权债务尚未发生,无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未成年子女对房屋的所有权具有登记公示公信效力,其排除执行的请求成立。
(三)实质要件:财产的实际控制与用途
法院会通过审查财产的实际控制主体、使用用途,判断财产的真实权利归属, 区分“为未成年人利益购置的财产”与“借未成年人名义持有的家庭财产”。
1. 若财产为超出未成年人基本生活需要的商业房产、多套住宅,由父母实际控制、出租、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共同开支,而非为未成年人利益使用,即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原则上会被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纳入执行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5280号案中明确:债务人在未清偿对外债务的情况下,将五套商业用房登记于子女名下,原审法院综合债务形成时间、产权登记时间、房屋用途及债务人偿债能力等因素,认定涉案房屋仍为家庭共同财产,法律适用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6800号案中亦明确: 房屋抵押、租赁行为明显超出未成年人日常生活所需,房屋由父母实际出资并长期由其控制的公司占有使用,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持续经营使用,纳入执行范围。
2. 若财产为家庭唯一住宅,用于未成年人与家庭共同居住,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法院会兼顾未成年人基本生存权与债权人利益,审慎处理,但并非绝对排除执行。
(四)主观要件:是否存在规避执行的主观恶意
若存在以下情形,法院会直接认定被执行人存在恶意规避执行的主观意图,即便财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也会依法执行:
1. 被执行人在涉诉期间、执行期间,突击将财产转移登记至未成年子女名下;
2. 财产转移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3. 财产赠与、登记时,无任何为未成年人利益考虑的合理安排,纯粹为了隔离债务、规避执行。
四、债权人维权的递进式路径体系与实务难点破解
结合法律规定与各地司法实践,针对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至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情形,我们构建了三种递进式的维权路径,同时针对各路径的实务难点提出针对性破解方案,债权人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地域司法规则选择最优路径。
(一)第一路径: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查封、执行
1. 适用场景与法律依据
该路径适用于执行法院有明确地方司法文件支持直接执行,且债权人已掌握财产由被执行人出资、登记在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完整证据的情形,是对债权人最友好、维权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路径。
核心法律依据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执行法院可以执行。该规定确立了“推定家庭共有, 由子女举证抗辩”的实务规则:债权人仅需提交基础证据,法院即可采取查冻扣措施;未成年子女提出异议的, 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继续执行。
2. 实务难点与破解方案
该路径在实务中存在两大核心难点,对应破解方案如下:
一是财产线索调查难。 多数地区法院无法开具调查令查询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信息。对此,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案涉房产的历史交易明细、备案信息,固定房产登记至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基础事实; 从被执行人的银行流水中调取购房款支付凭证、贷款还款记录,固定被执行人实际出资的核心证据;向法院提交被执行人出资、房产登记的初步证据, 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房产的完整登记信息、权属情况。
二是审执分离衔接难。 多数地区(以重庆为代表)法院要求先通过诉讼确认权属,不直接在执行程序中查封、执行。对此,可向执行法院提交完整的出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申请法院先对案涉房产采取预查封、查封措施,为后续诉讼程序固定财产;同步准备确权诉讼材料,若执行法院明确不予直接执行,立即启动诉讼程序,避免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二)第二路径: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确认赠与无效之诉
1. 适用场景与法律依据
该路径适用于被执行人在债务形成后,无偿将房产赠与、转移至未成年子女名下,且未超过撤销权行使期限的情形,核心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538条至第542条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赠与行为被撤销后,房产将恢复至被执行人名下,债权人可正常申请执行。
2. 实务要点与风险提示
关于行权期限。债权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自债务人的赠与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绝对消灭,这是债权人最易踩坑的法律风险点。
关于举证要点。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债权合法有效、债务人存在无偿赠与财产的行为、该行为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关于诉讼方案优化。若赠与行为已超过5年撤销权期限 ,可另行提起确认赠与无效之诉,主张被执行人与未成年子女的赠与行为属于“ 恶意串通 ,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 第154条认定赠与无效。
(三)第三路径:物权确认之诉,确认财产为家庭共有财产
1. 适用场景
该路径适用于撤销权已超过法定期限,或房产登记在债务形成之前,但符合家庭共有财产认定标准的情形,也是重庆等多数地区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维权路径。债权人通过提起物权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案涉房产为被执行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明确被执行人享有的财产份额,胜诉后即可依据生效判决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对应份额。
2. 诉讼核心举证体系
该诉讼的核心是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向法院证明案涉财产的真实权属,核心举证内容分为四大类:一是案涉财产的全部出资凭证、银行流水、付款记录 ,证明购房款、财产对价全部由被执行人实际支付;二是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的就学、就业、收入情况,证明其在财产购置时无独立经济能力,无力支付大额对价;三是案涉财产的实际控制、使用、收益证据,证明财产由被执行人实际管理、支配,并非为未成年人利益使用; 四是债务形成时间、财产登记时间的对应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存在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主观恶意。
五、实务操作建议
(一)对债权人的实操建议
1. 提前风险防控,做好财产保全:在诉讼前、诉讼中,及时调查债务人的家庭财产情况 ,发现债务人将财产转移至未成年子女名下的,立即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案涉财产,避免债务人进一步处分财产;
2. 精细化固定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重点收集被执行人出资凭证、财产登记时间、债务形成时间、财产实际使用情况等核心证据,尤其是银行流水、交易明细等客观书证,为维权程序奠定事实基础;
3. 结合地域司法规则,选择最优维权路径:不同地区法院对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的执行规则存在显著差异,需结合当地司法实践、案件具体情况 ,选择直接申请执行、撤销权之诉或确权之诉的最优路径,降低维权成本,提升维权效率;
4. 委托专业执行律师介入,把握程序节点:此类案件涉及实体权属认定、执行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专业性极强,且存在严格的法定期限,建议委托专业执行律师介入,避免因程序操作不当丧失救济权利。
(二)对司法实践的价值平衡建议
1. 执行法院应在审执分离框架内,适度强化依职权调查力度,对债权人提交初步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存在转移财产至未成年子女名下情形的,依法依职权调查核实财产线索,降低债权人的举证门槛;
2. 裁判机关应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明确“穿透式审查”的具体适用标准,既要严厉打击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也要严格区分未成年人真实合法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实现债权保护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平衡;
3. 建立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衔接机制,对于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对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权属存在重大争议的,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快速实体审理,提升执行效率,减少债权人的诉累。
六、结语
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的执行问题,本质是诚实信用原则、债权实现保障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三者的价值权衡。我国司法实践确立的“穿透登记外观、审查实质权属”核心规则,既坚守了物权公示公信的基本原则,也否定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避执行行为,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对于债权人而言,面对被执行人借未成年子女名义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无需陷入 “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被动困境,只要掌握完整的证据体系,选择正确的维权路径,就能通过法律程序穿透形式表象,实现自身的合法债权。
绮惠律师事务所执行组钻研执行案件、执行异议之诉、规避执行反制等领域,熟悉全国各地法院的执行裁判规则与本地司法实践,已为众多债权人成功破解执行难题,实现胜诉权益的全额兑现。未来我们将持续深耕执行领域的专业研究,为客户提供更精准、更高效的全流程执行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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