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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间追偿权的理论争议 《担保制度解释》的立场 《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基本采纳否定说立场。该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人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能产生的偏颇执行问题 面对执行机构对于执行哪项担保作出的可能存在偏颇的选择,及其导致自己就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承担全部责任的严重后果,担保人能否冷静接受《担保制度解释》的预设立场,执行机构的执行选择又应当受到怎样的程序约束,都将是未来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和立法所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实践中当事人自可结合自身利益等因素综合衡量后进行慎重选择。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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