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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动态 | 携手共进:深化涉外法律服务合作 —— 重庆国际商事仲裁院与绮惠律所共启东盟商事仲裁实务研究新征程
2025年4月2日,重庆国际商事仲裁院东盟商事仲裁实务指引课题组第一次会议在我所顺利召开。重庆国际商事仲裁院宣传组组长何静率东盟商事仲裁实务指引课题组成员参会,绮惠法律研究院院长吴春燕携
绮惠动态 | 重庆市司法局政治部主任李友生莅临我所调研指导
3月12日上午,重庆市司法局政治部主任李友生、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处长高弘倞一行莅临我所调研指导。我所首席合伙人李梅、首席顾问邢军、管委会主任罗粲林及在所合伙人陪同调研。 在我所合
绮惠动态 | 重庆国际商事仲裁院莅临我所调研
2月27日下午,重庆国际商事仲裁院研究咨询处处长黄河一行莅临我所调研指导,律所首席合伙人李梅、研究院院长吴春燕、律所管委会主任罗粲林及在所合伙人共同参与交流。 首先,黄河处长一行
绮惠动态 | 浙江省司法厅副厅长徐晓波一行莅临我所调研指导
2025年2月26日下午,浙江省司法厅副厅长徐晓波、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二处处长王建斌、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二处三级主任科员陈毓恒及重庆市司法部门相关领导一行莅临我所指导交流。我
研究成果
绮惠说法 | 《民法典》和《担保制度解释》中的保证期间(三)债权人阻却一般保证债务因保证期间届满而消灭的方式
2021-07-16
所谓“保证期间”,又称“保证责任期间”,即: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在保证合同法律关系中,保证期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规则,对于更好地发挥保证合同的
绮惠说法 | 《民法典》和《担保制度解释》中的保证期间(二):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审查保证期间
2021-07-14
所谓“保证期间”,又称“保证责任期间”,即: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在保证合同法律关系中,保证期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规则,对于更好地发挥保证合同的
绮惠说法 | 无权处分中善意第三人的认定
2021-07-12
在实务中,认定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时,对于“合理价格”“登记”“交付”等都具有明确清晰的认定标准,但对于受让人是否具有“善意”,实务中仍然存在不同的认定标准,本文以夫妻在一方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各地及各级法院的认定标准为例展开论述。
绮惠说法 | 无需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的几种情形
2021-07-09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委托,运用专业知识对司法案件中争议的工程价款进行鉴别并提供专业意见的司法活动。工程造价鉴定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种司法鉴定,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完成自身举证责任。但具有以下几种情形无需通过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来确定工程造价
绮惠说法 | 买卖之产品检验期限如何确定?
2021-07-07
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必须及时对所购产品的数量与质量进行检验,并在数量与质量不符合约定时,在双方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检验期限内,将这一情况通知出卖人,逾期不通知的,买受人所受领的标的物的数量与质量就视为符合合同约定。因此,标的物检验期限是多久就显得成为重要。
绮惠说法 | 借款展期与借新还旧
2021-07-05
在借贷纠纷中常遇到各种“续贷”的特殊情况,根据2007年《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展期”与“借新还旧”均属带有减让性质的贷款重组行为,下面就从法律实务角度做一简要比较分析。
绮惠说法 | 产品检验期限内未提异议买受人怎么办?
2021-07-02
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没有在约定或者法定的检验期限内对所购产品的质量与数量进行检验,或者虽然进行了检验,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在检验期限内对检验结果向出卖人提出质量异议,那
绮惠说法 | 借款人应否向职业放贷人支付利息?
2021-06-30
根据2020年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民间借
绮惠说法 | 《民法典》和《担保制度解释》中的保证期间(一)保证期间如何确定
2021-06-21
所谓“保证期间”,又称“保证责任期间”,即: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在保证合同法律关系中,保证期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规则,对于更好地发挥保证合同的
绮惠说法 |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是非对错”
2021-06-18
自从《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生效, 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入刑,至今已经十年有余。如今,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已经成为了我国刑法中的“第一罪名”,每年有高达30
绮惠说法 | 将来应收账款质权应如何设定?
2021-06-16
根据《民法典》第440条和第445条的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分为现有的应收账款和将有的应收账款两类,此两类应收账款都可以出质,且此两种质权的设定方式都是办理出质登记。但办理出质
绮惠说法 | 未取得融资租赁的资质是否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2021-06-07
1996年5月27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融资租赁规定》)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